十四五规划城投企业如何实现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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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类:战略规划
  • 行业:城投
  • 来源:仁达方略

仁达方略认为:城投类平台企业转型升级,要顺应区域经济发展、国资产业规划布局和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立足本企业现实资源、能力条件,灵活选择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战略、具体实施路径,“一企一策”,探索本企业战略转型发展创新模式。

一、什么是城投公司?

城投公司简称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投的“学名”,一般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简称平台,起源于1991年,是全国各城市政府投融资平台类企业,包括不同类型城市投资建设、城建开发、城市资产等法人类公司,主要以经营类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为坏款来源,充当着特殊市场经营体的角色。

城投做的事,基本上就是替地方政府融资,并用融来的钱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投的股东一般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国资委、地方政府财政局,因此,又被称为地方政府的马甲。由此可见,公益性,或者说非市场化——城投的核心特征,是界定城投最重要的标准,城投做的是政府的事,而不是市场的事。

根据2018年城投公司的财务报表,其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包含两大类:一类是债权类资产,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另一类是收益权类资产,如供水、供热、燃气等公共事业收入等。

城投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公益性项目,主要来源于土地整理开发业务、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包含自建项目和委托代建项目)、各类收费权资产收入、资产运营收入、其他(房地产、商品销售等)。城投公司的应收账款核算主要是已完工项目尚未收回的工程款,客户主要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金额占总资产比重较大。一些城投公司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占比非常高,如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0%48%。一般来说,主营业务是公益性项目的城投公司的营业总收入相对较少。

备注:所谓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①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②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③公益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④公益性事业(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则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①公共服务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②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

二、城投公司发展现状及未来“十四五”期面临困境

城投行业因城而兴,因城而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城投公司作为一股强大的力量,有力促进了各地方经济发展,在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城投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极其特殊且规模巨大。城投公司的特殊主要体现在城投公司经营完全非市场化,但融资却市场化,横跨体制内外。城投企业兼具两套标准,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人约5000家,其中城投企业已达1800家。也就是说,每三家企业发债,就有一家是城投。据统计:国内债市20万亿的企业类信用债(不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存量,其中城投类债券占据半壁江山。

城投公司属于事业单位或具有国有独资公司性质,是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大多不具备盈利能力,而发展模式不可持续。近些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社会对城市功能多样性和完善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城投公司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弱点更加突出。

具体来讲,一些中小城市城投公司承担了主要建设职能,“十四五”期面临问题:

一是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狭窄、结构不合理。目前严重缺乏担保措施形势下,银行直接项目融资、信托融资、租赁融资等仍是城投企业主要融资方式,方式存在融资成本较高,资金量小、周期短,受银行附加条款影响,融资成本高等弊端;

二是城投公司经营能力不足,现金流有限。目前融资项目中,政府基础设施、公益非营利性设施项目占较大比重,这些项目投入巨大,收益较少或零收益,决定了城投公司投资回报率低。此外,涉及民生领域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金回笼周期过长,使用效率低下。

三是城投公司还存在经营方式落后、建设管理粗放,资金相对缺乏、管理方式僵化、经营理念滞后等一系列问题。

三、我国城投企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

2014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颁布多项“开正门,堵偏门”政策法规,明晰城投平台和地方政府关系和地方政府债务界限,重申地方政府担保的违规属性,城投平台再融资渠道收紧、政策监管趋严。

由此开始,各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逐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全国近万家融资平台公司、城投企业踏上了探索市场化转型发展之路。截至20179月,全国已有2498家城投企业退出平台、转变为社会资本。

相关政策

颁布时间

核心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0149月国务院

“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使其不再担当过去政府融资平台的角色”,“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明确区分政府和企业债务,城投平台公司面临强制转型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文)

20174月财政部等六部门

明确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

20175月财政部

“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

201810月国务院办公厅

“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

上述政策文件实施大背景下,城投公司只有摆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身份,剥离地方政府信用,由城投公司转变为社会资本,未来“十四五”期才能继续融资。城投类企业清理并剥离政府性债务,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结构调整优化,打造新型的混合所有制市场主体,实现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2019年城投企业市场化转型程度日渐加深。综合来看,城投类公司转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按照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对企业进行改革重组,从投融资平台转制为一般国有公司;另一种是使其成为一个特殊目的的实体或政府的一个部门,专门从事政府公益项目。由于城投企业存量债务规模较大,而其盈利能力普遍较弱,城投类公司转型发展已经暴露出独立经营能力较弱、融资偿债能力不强、经营利润很难抵偿融资成本等诸多问题,“十四五”我国城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任重道远。

四、“十四五”规划下城投企业转型升级几种模式、类型

由于城投公司独特的特殊经营体角色,城投公司以完成地方政府任务、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业务模式。未来“十四五”期,城投公司面对市场化转型升级,一方面需要担当起国有企业承担履行的社会责任,一方面还要追求企业的经营目标。

城投企业转型升级三种模式

 

“十四五”期规划下,城投企业转型升级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通过获得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权、整合国有资产和城市资源,加快转型升级成为城市运营商;二是通过培育稳定的实体产业、拓展产业链,转型成为多元化产业投资主体;三是抓住国资国企改革政策红利,转型为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融资平台,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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